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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录屏证据的原始性鉴定

#genegle 2026-10-30 09:30 4 Views 预览

某网络名誉权纠纷中,原告提交了一段直播录屏视频,主张被告在直播过程中发表了侵害其名誉的言论。被告对录屏的原始性提出异议,认为录屏经过剪辑拼接,直播时的表述已被断章取义。法院委托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录屏视频进行原始性鉴定。

鉴定人核查送检录屏文件的属性信息,记录其格式、分辨率、帧率、编码方式及录屏工具特征;检验中,对视频画面进行逐帧分析,观察界面元素(弹幕、点赞数、时间显示)在时间轴上的变化是否自然连续,检测画面中是否存在重复帧、拼接边界等编辑痕迹,分析音频信号与画面口型是否符合对应关系,并对视频是否存在二次转码重压缩进行判断。

经检验,送检录屏文件编码特征与常见录屏工具输出一致,画面界面元素变化连贯,音画同步,未发现拼接或重复帧形成的编辑痕迹。综合分析认为,在现有检验条件下未发现该录屏视频存在剪辑篡改痕迹。

网络直播内容具有即时性和不可复现性,录屏是常用的取证方式。但录屏文件容易被编辑,其原始性认定需借助专业技术检验。当事人进行网络取证时,宜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网页公证等固定方式,并完整保存录制设备与原始文件,为后续维权保留完整的证据基础。

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号:510109174)是通过CMA计量认证、CNAS实验室认可(编号L7697)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也是成都市司法鉴定协会会长单位,登记开展图像处理、图像真实性鉴定、图像同一性鉴定、图像内容分析等声像资料鉴定业务,面向公检法机关、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

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创新中心A座1、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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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所述鉴定方法依据国家司法鉴定相关规范,旨在科普声像资料(录音、录像)鉴定常识,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声像资料鉴定须提供检材原始载体及有效比对样本,最终能否出具明确意见由专业鉴定人依法研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