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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现场录像中人员同一性鉴定

#genegle 2026-10-29 09:30 4 Views 预览

某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提交了两份借条及一段借款交付现场的录像,主张被告本人到场借款并签收现金。被告辩称借条系他人伪造,其本人从未到过现场,录像中出现的人员并非自己。法院为查明借款交付的真实情况,委托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录像中出镜人员进行人像同一性鉴定。

鉴定人从送检录像中筛选出人物正面、侧面成像相对清晰的多个时间点画面,对截取图像进行去噪、增强和几何校正处理;随后按照图像同一性检验规范,对被检验人像的面部比例关系、五官形态、耳廓轮廓、发际线及身体姿态、步态特征等进行逐项比对,并结合身高比例参照环境物体进行辅助分析。

经比对,录像中出镜人员在面部多项稳定特征及体型姿态上与被告照片存在明显差异,未发现符合一致的稳定特征。综合分析认为,倾向支持录像中的出镜人员与被告非同一人。

鉴定意见为法院认定借款交付事实提供了重要依据。现场录像虽然能够直观反映交易过程,但拍摄角度、光线条件直接影响人像辨识效果。当事人在资金交付现场可安排清晰的录像取证,确保双方面部特征可辨,以增强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

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号:510109174)是通过CMA计量认证、CNAS实验室认可(编号L7697)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也是成都市司法鉴定协会会长单位,登记开展图像处理、图像真实性鉴定、图像同一性鉴定、图像内容分析等声像资料鉴定业务,面向公检法机关、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

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创新中心A座1、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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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所述鉴定方法依据国家司法鉴定相关规范,旨在科普声像资料(录音、录像)鉴定常识,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声像资料鉴定须提供检材原始载体及有效比对样本,最终能否出具明确意见由专业鉴定人依法研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