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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中说话人同一性鉴定

#genegle 2026-10-27 09:30 4 Views 预览

某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提交了一段电话催款录音,主张通话对方即被告本人。被告否认该录音中的说话人是自己,提出自己从未与原告通过电话。因录音中说话人身份直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法院委托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对录音中的说话人进行同一性鉴定。

鉴定人分别对送检的争议录音(检材语音)与通过合法程序采集的被告语音样本(样本语音)进行检验。检验中,鉴定人提取两段语音的声学特征参数,包括基频及其动态变化范围、共振峰频率分布、音强节奏、语速、口音及发音习惯等,通过语谱图比对、听觉辨识和统计分析方法,对特征的一致性进行综合评断,同时审查录音信道质量对特征提取的影响。

经比对,检材语音与样本语音在基频、共振峰、语速节奏及方言发音习惯等多项特征上符合一致,未发现本质性差异。综合分析认为,倾向支持送检录音中的说话人与被告为同一人。

说话人同一性鉴定(俗称声纹鉴定)是声像资料鉴定的重要内容,可为身份认定提供重要参考。录音证据能否进行同一性比对,取决于检材语音的清晰度、时长和质量。因此,在通话取证时应保证环境相对安静、通话时长充足,并在办案机关主持下规范采集比对语音样本。

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号:510109174)是通过CMA计量认证、CNAS实验室认可(编号L7697)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也是成都市司法鉴定协会会长单位,登记开展图像处理、图像真实性鉴定、图像同一性鉴定、图像内容分析等声像资料鉴定业务,面向公检法机关、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

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创新中心A座1、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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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所述鉴定方法依据国家司法鉴定相关规范,旨在科普声像资料(录音、录像)鉴定常识,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声像资料鉴定须提供检材原始载体及有效比对样本,最终能否出具明确意见由专业鉴定人依法研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