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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录像原始性鉴定

#genegle 2026-10-24 09:30 4 Views 预览

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提交了一段手机拍摄的现场录像,用以证明被告施工造成其房屋受损的过程。被告对录像提出异议,认为该录像并非现场原始拍摄,可能经过后期剪辑、转存或使用其他设备拍摄。法院委托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对录像的原始性进行鉴定。

鉴定人首先核验送检手机的存储状态,提取录像文件并记录其文件头信息、编码格式、分辨率、帧率、采样参数等属性;随后核验录像文件的元数据信息,包括拍摄设备型号、拍摄时间、光圈快门参数及文件创建路径等;并对影像内容进行检验,分析画面是否存在重压缩痕迹、分辨率上采样痕迹及画面拼接特征。

经检验,送检录像元数据信息完整,拍摄设备型号与送检手机一致,编码参数符合该机型原生拍摄特征,画面未发现重压缩或拼接形成的异常痕迹。综合分析认为,送检录像具备该手机直接拍摄的原始特征。

声像资料的原始性是其证明力的基础。当事人在取证时应当使用同一设备连续拍摄,避免对文件进行裁剪、转码或通过社交软件转发后再导出,因为转发、转码会改变文件属性,甚至造成画质下降,使证据的原始性难以认定。必要时可在诉讼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固定与鉴定。

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号:510109174)是通过CMA计量认证、CNAS实验室认可(编号L7697)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也是成都市司法鉴定协会会长单位,登记开展图像处理、图像真实性鉴定、图像同一性鉴定、图像内容分析等声像资料鉴定业务,面向公检法机关、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

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创新中心A座1、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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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所述鉴定方法依据国家司法鉴定相关规范,旨在科普声像资料(录音、录像)鉴定常识,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声像资料鉴定须提供检材原始载体及有效比对样本,最终能否出具明确意见由专业鉴定人依法研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