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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中手机录音证据的完整性鉴定

#genegle 2026-10-13 09:30 56 Views 预览

张某与某公司因工资结算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过程中,张某提交了其与公司人事经理的谈话录音,用以证明公司曾承诺支付欠付工资及补偿。公司一方对录音提出异议,主张录音经过选择性剪辑,不能反映谈话全貌。仲裁委遂委托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录音的完整性进行鉴定。

鉴定人首先核验了送检手机的原始状态,确认录音文件系手机录音功能直接生成,文件属性信息完整,未见中间转存痕迹。鉴定人对录音进行逐句听辨,绘制语音波形图与宽带语谱图,检测语句起止处是否存在异常截断,分析环境背景声(如开门声、电话铃声、其他人员说话声)的前后连贯性,并对谈话内容的逻辑连贯性进行审查。

检验发现,录音整体背景声连续,谈话人语气过渡自然,语句间未见异常中断或突兀跳接,双方对话内容前后呼应。综合判断,在现有检验条件下未发现该录音存在剪辑、删改等人为破坏完整性的痕迹。

该案鉴定意见被仲裁委采纳,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技术支撑。实务中,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时进行录音取证并不违法,但应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文件和原始设备,切勿截取片段后再行提交,否则证据的真实性容易受到质疑,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固定证据效力。

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号:510109174)是通过CMA计量认证、CNAS实验室认可(编号L7697)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也是成都市司法鉴定协会会长单位,登记开展图像处理、图像真实性鉴定、图像同一性鉴定、图像内容分析等声像资料鉴定业务,面向公检法机关、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

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创新中心A座1、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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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所述鉴定方法依据国家司法鉴定相关规范,旨在科普声像资料(录音、录像)鉴定常识,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声像资料鉴定须提供检材原始载体及有效比对样本,最终能否出具明确意见由专业鉴定人依法研判确定。